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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课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发布时间:2011-01-06   作者:本站   来源:院感办   点击数:93818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等名词的含义是相同的,系指具有合法资格的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按照法定程序,针对鉴定委托人提出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司法精神病学相关事项,进行检验和判断,提出专门的意见和结论的一项工作。
 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程序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司法人员在司法审理过程中若发现当事人有精神异常时都应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专家进行鉴定时必须进行以下几方面工作:
   (1)阅卷掌握事件的有关资料:包括事件的起因、发生、发展情节,了解被鉴定人在事件中的言行表现、目的、动机,被鉴定人以往精神失常诊治病史,被鉴定人的书写物、音、像记录等。
   (2)精神检查:直接谈话是最常用、最有效的方法,观察法及间接精神检查也是重要手段。
   (3)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
   (4)现场调查。
   (5)做出医学诊断和法学评估。
   (6)出具鉴定报告书。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有哪些项目和委托人
一.刑事案件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有精神障碍,何种精神障碍,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障碍及所实施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判定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常见委托人是公安机关,部分为检察机关和法院。
   2.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判定其有无受审能力。常见委托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判定其有无服刑能力。常见委托人是法院、监狱机关。
二.民事案件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有精神障碍,何种精神障碍,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障碍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判定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如婚姻能力、遗嘱能力、签订及履行契约的能力等)。常见委托人是法院。
   2.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判定有无诉讼能力。常见委托人是法院。
三.其他方面
   1.确定各类案件的受害人,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判定其有无自我保护能力或有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常见委托人是公安机关。
   2.确定各类案件中的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判定其有无作证能力。常见委托人是法院。
   3.被鉴定人在某些特定事件之后出现精神异常,确定其精神障碍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精神障碍与该事件的关系,供委托单位作为定罪量刑或赔偿的依据。常见委托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
鉴定方式

   通常采用用门诊鉴定的方式,即将被鉴定人送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案情特别重大与复杂的案例,当有关材料不全或不易收集而难以作出鉴定意见时,宜采取住院鉴定院外鉴定是指在拘留、审查或监禁等场所进行鉴定,此种方式较少产生被鉴定人因受医院环境的影响出现夸张、做作等心理。这种方式有利于掌握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真实性,并且较为安全,对案情比较重大的刑事案件较为恰当。还有缺席鉴定方式,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如被鉴定人已死亡、下落不明或宣告死亡)谨慎从事,被鉴定人的资料必须客观、充分、真实、可靠。

                                                                                                       副主任医师  李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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