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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06-24   作者:四院   来源:本站   点击数:96610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现就调整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市区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科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不受户口限制);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三)、其他非从业居民:年满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


  二、调整个人缴费办法


  (一)、缴费分档及个人缴费补助


  根据不同参保人群年龄结构、收入状况等特点,实行分档缴费。其中,属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症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非在职在校大学生的(以下简称“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一定补助。具体为:


  1、 全日制在校学生、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属困难人群的,个人承担20元,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


  2、其他非从业居民,设置每人每年20元和200元两档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进行选择。选择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缴费参保的,参保待遇予以提高。


  属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症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选择按20元标准缴费的,个人承担10元;选择按200元标准缴费的,个人承担100元,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其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的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个人缴费统一按200元标准执行,由政府全额补助。


  3、个人缴费补助所需要资金,重症残疾人员从区残疾人员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其他困难人群,从医疗救助金中支付。


  (二)、缴费申报。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申报缴费期从每年9月1日开始的2个月内;其他城镇居民参保,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申报缴费期从每年的6月1日开始至8月20日结束。上述人员,除全日制在校学生随学校参保外,其他人员统一以户为单位集中参保。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在当年待遇享受期之前发生异地转移、死亡等情形时,其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予以返还。


  三、调整医疗保险待遇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药品目录为基础,按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规定增加儿童用药,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目录内的药物,纳入报销范围。


  (二)、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个人按20元标准缴费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线


  100元


  300元


  500元


  报销比例


  70%


  65%


  10000元以下


  55%


  10000元及以上


  65%


  全日制在校学生、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和按200元标准缴费参保人员,报销比例同比增加10个百分点。


  在一个参保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多次住院的,除一级医院每次住院起付线不变外,二级和三级医院的第二次住院及以上起付线减半,第三次住院均为100元。


  (三)、调高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按20元标准缴费人员的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5万元(报销所得);其他人员为8万元(报销所得)。


  (四)、调整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门诊慢性病病种调整为: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不设起付线,按40%的比例进行报销,全年累计封顶线(报销所得)为2000元。患多种慢性病的,每增加1个病种,基金支付限额每年增加200元,最多不超过3000元。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报销规定执行。


  上述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和认定程序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调整全日制在校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待遇。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报销60%,报销最高不超过1000元。


  学生于校外期间和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上述规定比例与限额予以报销。


  四、其他参保待遇


  (一)、缴费年限待遇。参保人员按200元标准缴费连续满2年及以上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在本通知第三条第(二)项报销比例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连续缴费过程中,缴费发生中断的,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二)、住院保底补偿。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按报销方案测算后,凡实际报销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30%(实际报销比)的,按医疗总费用的30%比例实行保底补偿。其中,全日制在校学生、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和按200元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保底补偿的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为35%。


  (三)、抚恤补助。中小学生参保享受待遇期间死亡,凡参保当年未发生医疗费的,由统筹基金给予其直系亲属一次性补助5000元;发生医疗费后报销所得低于5000元,补足至5000元;报销所得已超过5000元的,不再补助。


  18岁以下居民参保享受待遇期间死亡,且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均已参保的,抚恤补助按上述规定执行。


  上述抚恤补助,参保人员死亡没有直系亲属的,抚恤补助不予支付。


  (四)、住院分娩补偿。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正常分娩补偿200元,手术产3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执行住院补偿规定。缴费申报期结束后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7日(含7日)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随其母亲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建立风险调节金制度


  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层次不变,建立风险调节金制度。风险调节基金是从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用于防范各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中的基金支出风险。提取比例为各区当年基金总额的10%。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六、加强医疗保险制度之间有序衔接


  1、适应城镇化建设需要,市辖各区不再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原鸠江、弋江、三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统一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


  2、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按200元标准缴费参保城镇居民,每满5年,折算为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七、市属三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试点政策,由各县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调整完善。


  八、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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