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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09-07-24   作者:四院   来源:   点击数:97963
  为了确保党和国家的机密安全,防止失密、泄密,维护档案的完整,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得将鉴定结论未经委托人同意随意透露给其他人。
二、对存档的卷宗资料应严加保管,不经机构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任意索取和动用,不准翻印、摘抄、转载和引用。
三、档案橱柜必须保证安全,对存档的橱柜要注意加锁。
四、司法鉴定人对自己办理的案卷,必须严加保管,人不在办公桌时,卷宗要放好,不得外人翻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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