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
发布时间:2009-07-24 作者:四院 来源: 点击数:102356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报告的公正、真实、合法,司法鉴定人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坚持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当事人、委托人提出的,应当回避。
五、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有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向司法鉴定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回避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撤销鉴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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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当事人、委托人提出的,应当回避。
五、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有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向司法鉴定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回避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撤销鉴定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