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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医师分会组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23   作者:   来源:   点击数:92914

  安徽省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组织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2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办法》和《安徽省医师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医师协会各专科医师分会的管理。


  第三条专科医师分会的性质


  (一)专科医师分会是安徽省医师协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


  (二)专科医师分会的名称为“安徽省医师协会***科医师分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规范名称。


  第四条专科医师分会的任务


  (一)组织本专科的医师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安徽省本专科的标准、规范。


  (三)监督检查本专科医师的执业情况,实施本专科自律性管理。


  (四)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专业医师考核体系,审查、认证本专科医师资格。


  (五)对本专科的医师进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国内外、专科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六)依法维护本专科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调查并了解本专科的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专科发展的建议。


  (七)做好组织建设,积极发展会员,发现、推荐、培养本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表彰奖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


  (八)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组织会员开展与本专科有关的公益活动。


  (九)专科医师分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事项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十)遵守《安徽省医师协会章程》,服从安徽省医师协会的领导,及时通报工作,积极完成省医师协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组建专科医师分会的条件


  (一)本专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科体系,与本会其他专科医师分会不存在交又重复。


  (二)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专科医师群体,有安徽省医师协会注册会员300人以上。


  (三)根据《中国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置》和安徽省实际情况(见附件),本着成熟一个成立一个的原则逐步组建。


  第六条成立专科医师分会的程序


  (一)发起人:专科医师分会须由5名以上(含)本专科的医师为发起人,发起人应分别来自5家以上(含)在本省有影响的医疗机构(三甲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起人所在单位须为安徽省医师协会会员单位,发起人条件应符合第八条第二款。


  (二)由发起人联名提出《关于申请成立**专科医师分会的报告》,并填写《专科医师分会成立申请表》(网上公布),说明成立专科医师分会的目的、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内容、安徽省本专科的发展现状及趋势、现有专科医师队伍情况。经安徽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审定并报会长同意后,提交安徽省医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成立专科医师分会。


  (三)新建专科医师分会经同意成立后,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立筹备小组,在安徽省医师协会的指导下负责专科医师分会的筹建。首届专科医师分会的组成,由安徽省医师协会会同筹备小组共同协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提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安徽省医师协会审批并备案。


  (四)专科医师分会获得批准成立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组建工作并召开全体委员大会,特殊情况需报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否则即自动取消其成立资格。


  (五)委员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推荐产生。推荐程序和名额分配按相关规定由安徽省医师协会负责。委员会产生后,由全体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专科医师分会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


  (六)选举完成后,专科医师分会应在两周内将选举过程、结果和委员会组成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安徽省医师协会,经安徽省医师协会审核通过后行文公布并发给证书。


  第七条专科医师分会组织机构和委员会任期


  (一)专科医师分会设置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委员总数为31-61人,其中设常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6人,设秘书1人。


  (二)委员的分布应当体现地区、单位和各分支专业的广泛参与性。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可酌情增加常务委员1名。


  (三)每届委员会任期4年。


  (四)为确保正、副主任委员有充足的精力抓好工作,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其它专科医师分会的主委职务。原则上主任委员与中华医学会安徽分会、安徽省预防医学会、安徽省口腔医学会、安徽省药学会、安徽省中医学会的现任主任委员不交叉。副主任委员的兼职不超过两个专科医师分会。


  (五)根据需要,经新任主任委员推荐和省医师协会批准,可聘请卸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担任名誉主委或顾问,名誉主委和顾问不享有委员会表决权。


  (六)专科医师分会可设置青年委员,人数不超过15人(不占专科医师分会委员名额),其推选与换届一并进行,任期同步。青年委员可参与专科医师分会各项工作,但不高有委员会表决权。


  (七)增补委员。根据专科医师分会工作需要须增补委员时,须报安徽省医师协会同意后,参照第八、九条办理。


  (八)专科医师分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业学组。专业学组的设置条件及设置办法参照专科医师分会的设置进行。


  第八条委员(包括常务委员)、青年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条件和任期


  (一)委员(包括常务委员)条件:


  (1)安徽省医师协会会员,具有本专业执业医师资格.(2)热爱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卫生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的学术水平,主治医师以上(含)职称;常务委员应为副主任医师以上(含)职称。


  (4)为人正直,关心协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医师;


  (5)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6)四年内未发生过承担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执业以来未受到过刑事处罚:


  (7)新当选委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委员连任不超过2届。卸任委员符合条件者可隔届再任。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条件:


  (1)符合委员条件,为正高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包括20年),现在三甲医院工作,医技精湛、医德高尚。


  (2)具有一定的专科医师分会工作经验。


  (3)原则上,新当选者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连任者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正、副主任委员任期不得连续超过2届。卸任者如符合条件可隔届再任。


  (三)青年委员条件和任期:


  (1)符合第八条第一款(1)、(2)、(4)、(5)、(6):(2)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龄超过45周岁或长期因故不在岗者,其青年委员资格取消,并报省医师协会备案。


  第九条专科医师分会的换届改选


  (一)专科医师分会成立或换届工作在省医师协会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专科医师分会成立或届满,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下届委员会改选推荐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名额分配及其比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等,新当选委员应达四分之一以上。省医师协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并获通过后,由省医师协会行文至相关单位、地市医师协会,严格按程序经民主协商和推荐上报委员候选人,报民政部门审批。


  (三)省医师协会对上报的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将下届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组成新一届委员会。


  (四)新一届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新-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五)由新一届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同意,产生专科医师分会秘书,秘书应为委员或青年委员。


  (六)专科医师分会报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省医师协会行文公布并发给证书。


  (七)届满后6个月内无故不改选者将通报批评,取消本届主任委员进入下届委员会的资格,由安徽省医师协会组织改选。


  (八)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1/2以上选票才能当选。


  (九)在有2名以上候选人竞选主任委员时,经省医师协会同意,可以提议主任委员候选人在全体委员会中民主竞选,得票多的当选。


  (十)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科医师分会工作时,由本届委员会通过推荐,推选1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省医师协会批准。


  (十一)当选的专科医师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秘书、青年委员和聘任的名誉主委、顾问、秘书,由省医师协会颁发证书:卸任的主委、副主委、委员,由省医师协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中国医师协会委员(理事)推荐,由省医师协会与专科医师分会协商,民主推荐,在尊重中国医师协会建议推荐人选的基础上,由专科医师分会副主委以上人员议定推荐人选,必要时也可由常委会或委员会选举产生。由所在单位、分会领导同意后由安徽省医师协会上报。


  第十一条连续两次无故缺席专科医师分会委员会议的委员、青年委员,可作自动离职处理,由专科医师分会报省医师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各专科分会的工作由省医师协会进行考评。第十三条有关表格和文本样式等请查询安徽省医师协会官方网站(www.ahysxh.com).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医师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名录


  一、全科医师分会


  二、心血管病学医师分会


  三、呼吸病学医师分会


  四、神经内科学医师分会


  五、内分泌代谢学医师分会


  六、消化病学医师分会


  七、血液病学医师分会


  八、肾脏病学医师分会


  九、风湿免疫病学医师分会


  十、传染病与寄生虫病医师分会


  十一、肿瘤(化疗)学医师分会


  十二、老年医学医师分会


  十三、儿科医师分会医师分会


  十四、精神科医师分会医师分会


  十五、急救医学医师分会医师分会


  十六、重症医学医师分会


  十七、皮肤科医师分会


  十八、麻醉科医师分会


  十九、康复医学医师分会


  二十、外科医师分会


  二十一、骨科医师分会


  二十二、神经外科学医师分会


  二十三、泌尿外科学医师分会


  二十四、烧伤整形学医师分会


  二十五、胸外科学医师分会


  二十六、妇产科医师分会


  二十七、眼科学医师分会


  二十八、耳鼻咽喉科医师分会


  二十九、口腔科医师分会


  三十、医学影像医师分会


  三十一、放射治疗医师分会


  三十二、医学检验医师分会


  三十三、病理医师分会


  三十四、公共卫生医师分会


  三十五、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医师分会


  三十六、医学美容学医师分会


  三十七、心血管外科医师分会


  三十八、新生儿专科医师分会


  三十九、超声医师分会


  四十、核医学医师分会


  四十一、儿童重症医师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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