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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动态 第3期

发布时间:2022-06-07   作者:   来源:   点击数:4523

“4+7”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解读

带量采购是在集中采购的基础上提出的,指的是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开展招投标或谈判议价时,要明确采购数量,让企业针对具体的药品数量报价。这种明确采购量的采购方法被称为带量采购,也是中国多年来药品采购一直争取达到的目标。带量采购可以理解为大型“团购”,明确采购量,低价者中标,带量采购可以通过企业间的市场化竞价,起到以量换价的作用,降低采购药品的价格。

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明确了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11个试点地区委派代表组成的联合采购办公室在11月15日发布了《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4+7”指的是此次带量采购试点城市。根据采购文件,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即4+7个城市)将进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试点地区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代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实施集中采购。

2019年8月,国家医保局召开“4+7集采扩面企业座谈会”并下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2019年10月,海南、广东、湖南、吉林、河南、甘肃、安徽、湖北8个大省发文确定了“4+7”扩围结果执行时间。各省正在密集进行带量采购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具体措施、搭建采购平台、加强医务人员培训等。

2019年底到2020年初,各省全面开始执行国家试点扩围结果。

(编辑:左正荣   校对:王智刚)


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长期处方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第三条 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条 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

第五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第六条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

第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第八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第十条 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含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下同)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医院会诊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第十一条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可以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第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

第十六条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的审核、点评、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第三章 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

第十七条 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患者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

第十八条 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并由其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边远地区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的首次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一)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二)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三)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四)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开具长期处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要做好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

第二十四条 长期处方样式、内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普通处方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 长期处方调剂

第二十五条 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第二十六条 药师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发放用药教育材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的药师通过互联网远程进行处方审核或提供用药指导服务。

第二十七条 药师在审核长期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剂药品工作时,如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整等干预时,应当立即与医师沟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鼓励通过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决患者取药困难问题。

第五章 长期处方用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长期处方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工作,持续提高长期处方合理用药水平。

第三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患者诊疗和用药记录。家庭医生团队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管理,对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调整或终止长期处方,并在患者健康档案及病历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药监测与报告制度。发生药品严重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医务和药学部门报告,做好观察与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应当及时就诊。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对药物治疗效果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并作好记录。鼓励使用医疗器械类穿戴设备,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指标监测的信息化水平。在保障数据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过接入互联网的远程监测设备开展监测。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长期处方患者的诊疗,纳入医疗管理统筹安排,严格落实有关疾病诊疗规范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患者客户端等互联网交互方式或途径,方便患者查询长期处方信息、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探索开展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提醒、随访、用药咨询等服务。

第六章 长期处方医保支付

第三十七条 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

第三十九条 各地医保部门应当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编辑:许男奇  校对:王智刚)

重酒石酸卡巴拉汀胶囊

      

【规格】3mg*30粒(Sun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imited)

【价格】 ¥265/盒

【适应症】用于治疗轻度、中度阿尔茨海默型痴呆的症状。

【用法用量】早晚进餐时与食物同服,胶囊需吞服。

剂量:起始剂量3mg/日(1.5mg/次,每日两次),根据个体差异,至少每隔2周增加剂量,以达到最大可耐受剂量,但每日不应超过12mg。临床研究证明,每日服用本品≥6mg临床疗效更佳,所以大多数患者的目标剂量值应该定在每日

6~12mg范围内。

剂量递增:如果服用3mg/日,经过最少2周的治疗后,耐受良好,那么剂量可以增加到6mg/日,以后日剂量增加到9mg,然后增加到12mg,都要依赖于对调整前的服用剂量具有良好的耐受性,并且只有在当前剂量水平治疗至少2周后,才可以考虑增加日剂量,如果出现不良反应(如恶心、呕吐、腹痛或食欲减退)或体重下降,少服用一剂或多剂药物可能会改善。

最大推荐剂量:12mg/日(6mg/次,每日两次)。

【药理作用】重酒石酸卡巴拉汀,是一种氨基甲酸类选择性作用于脑内的乙酰和丁酰胆碱脂酶抑制剂,通过延缓功能完整的胆碱能神经元所释放的乙酰胆碱的降解而促进胆碱神经传导。

【药代动力学】吸收:重酒石酸卡巴拉汀吸收迅速而完全,约1小时达到血浆峰浓度。作为药物与其目标酶发生相互作用的结果,生物利用度的升高大约是根据剂量升高所预期的1.5倍。服用3mg的绝对生物利用度约为36%;重酒石酸卡巴拉汀胶囊与食物同服可使其吸收(Tmax)延长90分钟,降低Cmax及AUC增加约30%。进食时服用卡巴拉汀口服液延迟吸收(Tmax)74分钟,降低Cmax43%,升高AUC大约9%。分布:重酒石酸卡巴拉汀与血浆蛋白结合率较弱(约40%)。卡巴拉汀平均分布在血液和血浆中,在浓度范围1至400ng/mL,血液与血浆部分的分配比率为0.9。它容易通过血脑屏障,在1至4小时后达到最高浓度,脑脊液与血浆AUC的比率为40%。静脉给药后分布容积的范围是1.8~2.7L/kg。代谢:重酒石酸卡巴拉汀主要通过胆碱酯酶介导的水解作用而迅速、广泛地被代谢(血浆半衰期约1小时),该代谢易于达到饱和状态。清除:尿中未发现重酒石酸卡巴拉汀药物原型。其代谢产物主要通过肾脏清除。同位素14C标记的重酒石酸卡巴拉汀服用后,24小时内绝大部分(>90%)经肾脏迅速排泄,仅有不到1%的药物经粪便排泄。

【不良反应】最常报道的药物不良反应为胃肠道反应,包括恶心(38%)和呕吐(23%),该药可以出现轻至中度的副作用,通常不予处理即可自行消失。但发生的频率及程度常随服药剂量的递增而增多或加重,特别是在剂量递增期。在临床试验中发现,女性患者更易于出现胃肠道反应和体重下降。在接受重酒石酸卡巴拉汀胶囊治疗的阿尔茨海默型痴呆症患者中累积的药物不良反应有:十分常见:恶心、呕吐、腹泻、食欲降低、厌食等胃肠道反应;头痛、头晕、嗜睡、震颤等神经系统反应。常见:激越、意识模糊、焦虑、腹痛和消化不良、多汗、疲劳和衰弱、不适、体重下降等。偶见:失眠、抑郁、晕厥、肝功能检测异常、跌倒等。罕见:痫性发作、心绞痛、心肌梗死、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消化性溃疡、皮疹、瘙痒等。十分罕见:泌尿道感染、幻觉、心律失常、高血压、胃肠道出血、胰腺炎、与食管破裂相关的严重呕吐等。

【注意事项】

①本品应该从1.5mg,每日两次开始治疗,递增至患者的维持剂量。如果中断用药超过3天,应该以最低剂量每日重新开始治疗,以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例如严重呕吐)。

②开始治疗和/或增加剂量时可能发生胃肠道异常,例如恶心、呕吐和腹泻。降低剂量可改善。长时间呕吐或腹泻导致脱水体征或症状的患者,应该降低剂量或停药,并予静脉输液。脱水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

③与所有胆碱酯酶抑制剂相同,使用卡巴拉汀治疗阿尔茨海默病的患者可能会发生体重下降。本品治疗期间应密切监测患者的体重。体重低于50kg的患者可能发生更多不良事件,更有可能因不良事件停止治疗。

③与其它拟胆碱能药物一样,当给予病态窦房结综合征(SSS)或其它心脏传导阻滞(窦房性传导阻滞,房室传导阻滞)的患者服用本品时,必须格外谨慎。

④胆碱神经兴奋可以引起胃酸分泌增多,也可能会加重尿路梗阻和癫痫发作,当治疗有此种情况的患者时,建议慎重。

⑤同其它拟胆碱药物一样,有哮喘病史或其它阻塞性肺疾病的患者需慎用重酒石酸卡巴拉汀。

⑥与其它拟胆碱药一样,卡巴拉汀可能会导致或使患者锥体外系反应加剧,在使用重酒石酸卡巴拉汀胶囊或口服溶液治疗的帕金森病引起的痴呆患者中,帕金森症状恶化,尤其是震颤被观察到。

⑦禁用于已知对重酒石酸卡巴拉汀,其它氨基甲酸衍生物或辅料过敏的患者。当出现使用其他剂型的用药局部产生疑似过敏性接触性皮炎的患者,应仅在阴性过敏试验后转而接受卡巴拉汀口服治疗,同时接受密切医学观察。若使用过程中,发生过敏性接触性皮炎,应停止治疗。

⑧由于未进行相关研究,本品禁止应用于严重肝脏损伤的患者。

⑨作为胆碱酯酶抑制剂,重酒石酸卡巴拉汀可以提高琥珀酰胆碱型肌松剂的作用。因此,在麻醉前,应该有合适的间歇期停止服用本品。重酒石酸卡巴拉汀胶囊不应与其它拟胆碱药物合用,与抗胆碱能药物合用时可能会干扰其作用。

⑩鉴于可能出现的椎体外系相加效应,不建议联合使用甲氧氯普胺和卡巴拉汀。

【循证依据】

[1]药品说明书:动物试验显示,卡巴拉汀能增加脑皮质和海马区域可利用的乙酰胆碱。所以,卡巴拉汀可以改善阿尔茨海默病和帕金森病患者胆碱能介导的认知功能障碍。

[2]张小林,曾嘉炜,陈孝,元刚.阿尔茨海默病药物治疗的中英指南对比及解析[J].中国全科医学,2021,24(12):1454-1458.2018年版中英指南异同点:药物方面:均推荐胆碱酯酶抑制剂治疗轻、中度AD,美金刚作为重度AD治疗药物。中国指南指出卡巴拉汀治疗轻、中度AD在改善认知功能、总体印象和日常生活能力的疗效确切(Ⅰ级证据)。现有多项研究结果显示卡巴拉汀除可改善AD患者认知功能、整体功能和日常功能外,对精神症状也有改善作用,其中卡巴拉汀改善中、重度AD精神症状效果较多奈哌齐好(Ⅰ级证据)。中国指南纳入的临床研究与荟萃分析均认为多奈哌齐较卡巴拉汀安全性更高。英国指南纳入的对比多奈哌齐和卡巴拉汀的研究显示,多奈哌齐与卡巴拉汀在评估患者认知方面〔简易精神状态检查表(Mini-mental State Examination,MMSE)和严重障碍量表(Severe Impairment Battery,SIB)〕无统计学差异;在功能分析结果中卡巴拉汀比多奈哌齐具有更好的结果,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值分别为0.007、0.047);在行为分析结果〔神经精神量表(Neuropsychiatric Inventory,NPI)〕中两者无显著差异;在总体结果(AD导致的功能损害)中显示卡巴拉汀较多奈哌齐显著改善。然而,该研究并未观察终点指标且观察中断率较高,提示卡巴拉汀较多奈哌齐有更高的不良事件发生率。

[3]中国阿尔茨海默病痴呆诊疗指南(2020版):推荐认知症状的治疗药物包括卡巴拉汀:12mg/d胶囊治疗轻中度AD痴呆24周,与安慰剂比,认知(ADAS-cog:MD=-1.65,P<0.00001)、功能(ADCS-ADL:MD=1.93,P<0.00001)和总体(ADCS-CGIC:MD=-0.29,P=0.0002;n=1034,2项)均可获益。另外卡巴拉丁9.5mg/d贴剂可产生最佳维持效果,认知和总体获益与12mg/d胶囊相当,安全性优于胶囊(1A)。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的阿尔茨海默病的诊疗规范(2020年版):推荐治疗阿尔茨海默病改善认知的药物包括胆碱酯酶抑制剂中的卡巴拉汀,其属于氨基甲酸类,能同时抑制乙酰胆碱酯酶和丁酰胆碱酯酶。日剂量大于6mg时,其临床疗效较为肯定,但高剂量治疗时,不良反应也相应增多。

(编辑:许男奇  校对:左正荣)

盐酸米安色林片

       

【规格】30mg*12片(仁和堂药业)

【价格】 ¥49.95/盒

【适应症】适用于药物治疗的各型抑郁症患者,能解除其抑郁症状。

【用法用量】成人:开始时每日1片,根据临床效果逐步调整剂量。有效剂量为每日1~3片(一般为每日2片)。老年人:开始时不超过每日1片,应在密切观察下逐步增加剂量。一般服用稍低于正常维持量的剂量,即可获得满意疗效。

注意:每日量可分次服,但最好能于睡前顿服(夜间一次服用能改善睡眠)。临床症状改善后,仍应维持几个月的治疗。服法:本药为水溶性薄膜衣片,应用少量水吞服,不可嚼碎。

【药理作用】盐酸米安色林片在化学结构上是一个非三环类抗抑郁药,它的活性成分属于哌嗪-氮卓化合物。因为化学结构中没有三环类抗抑郁药的基本侧链,这一侧链被认为是与三环类抗抑郁药的抗胆碱能作用相关。因此,盐酸米安色林没有抗胆碱能的不良反应。盐酸米安色林抗抑郁效果与当前所使用的其它抗抑郁药相似,但它兼有抗焦虑的作用。盐酸米安色林具有良好的耐受性,特别是对老年患者和心血管病患者。盐酸米安色林在治疗量时,没有抗胆碱能作用,也不产生明显的心血管系统反应。与三环类抗抑郁药相比较,即使服用超剂量盐酸米安色林,也甚少有对心脏的毒性作用。盐酸米安色林不拮抗拟交感神经药物,不拮抗高血压药物(苄二甲哌)或α-受体阻滞剂(如氯压定、甲基多巴),也不影响香豆素抗凝剂,如苯丙香豆素的作用。

【药代动力学】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不良反应】①偶有造血功能障碍、癫痫发作、轻度躁狂、低血压、肝功能损害、关节痛、浮肿及男子女性型乳房。在治疗的开始几天会出现嗜睡,但为了保证最有效的抗抑郁作用,不应减低盐酸米安色林的剂量。②与抑郁症有关的一些症状如:视力模糊、口干、便秘等在盐酸米安色林治疗期间并不增加其发生率和严重程度。这些症状随病情好转而有所下降。③急性超剂量症状仅限于过度镇静。不太可能发生心律不齐、癫痫发作,严重低血压和呼吸抑制。迄今无特效解救药。可采用洗胃及适当的对症和支持疗法,以维持生命功能。④肝功能障碍、黄疸:有可能引起伴有AST、ALT、γ-GTP、Al-P、总胆红素等明显升高的肝功能障碍、黄疸,应密切观察,发现异常时应中止给药,并采取相应措施。⑤痉挛:有可能引起痉挛,发现异常时应中止给药,并采取相应措施。⑥.QT间期延长、室性心动过速(包括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心室纤颤:有可能引起QT间期延长、室性心动过速(包括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心室纤颤,应密切观察,发现异常时中止给药,并采取相应措施。

【注意事项】

①躁狂症病人禁用。

②服药期间避免从事危险性工作,禁酒。

③对双相抑郁症患者可诱发轻躁狂发作,此类病人应停止治疗。

④曾报道说盐酸米安色林能引起骨髓抑制,主要为粒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一般见于治疗4-6周左右,停药后即可恢复,如病人出现发热、咽痛、口角炎或其它感染症状,则应作血常规检查,这一副反应可见于各种年龄,但老年人中更易发生。

⑤抑郁症患者有自杀意念,可能企图自杀,因此这些患者在给药初期以及变更给药剂量时,应密切观察患者状态和病情的变化。

⑥为防止过量服药自杀,对有自杀倾向的患者开具处方时,将1次的处方天数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⑦向患者家属充分说明自杀意念、自杀企图、兴奋、攻击性、易怒等行为变化和基础疾病恶化等的发生风险,叮嘱其与医生紧密联系。

⑧抗抑郁药(SSRI以及其他)短期安慰剂对照试验的合并分析表明,在初始治疗过程(一般是第1至2个月)中,这些药物增加患有严重抑郁障碍(MDD)和其他精神疾病的儿童、青少年和青年(18—24岁)出现自杀观念和/或行为的风险。

⑨突然减小剂量或中止给药有可能引起震颤、焦躁、焦虑等戒断症状。中止给药时必须慎重,应逐渐减小剂量。

⑩本品有可能引起QT间期延长、室性心动过速(包括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心室纤颤,因此慎用于有QT间期延长、明显的心动过缓和低钾血症患者。

⑪本品稍有抗胆碱作用,青光眼、排尿困难或高眼压等患者应用本品需慎重。

⑫本品稍有心功能抑制作用,也可能会引起代谢排泄障碍,心脏疾病、肝损害、肾损害患者应用本品需注意。

⑬癫痫等惊厥性疾病或有上述既往史的患者应用本品可能出现惊厥。

⑭脑器质性损伤或易患精神分裂症患者应用本品有可能使精神症状恶化。

⑮控制不良的糖尿病患者应用本品有可能出现糖耐量下降。

⑯盐酸米安色林与苄二甲哌、氯压定、甲基多巴、哌乙啶或心得安(单独使用或与肼苯达嗪合用)均无相互作用,但是建议监测同时服用降压药病人的血压。

⑰具有CYP3A4酶诱导作用的药物,如卡马西平、苯妥英钠等,有可能促进本品代谢,从而降低本品的血药浓度,削弱本品的作用。

⑱中枢神经抑制剂,如巴比妥酸衍生物等,有可能增强药物相互作用,但作用机制不明。

【循证依据】

[1]米安色林为四环类抗抑郁药物,《中国抑郁障碍防治指南》(第二版)在抑郁症急性期治疗中推荐等级为B级。

[2]王军,马元业,魏长礼,尹雪梅,马忠梅.米安色林治疗抑郁症的效果及对睡眠质量的影响[J].四川精神卫生,2019,32(05):418-421.该项研究采用随机数字表法将研究对象分为米安色林组(n=29)和帕罗西汀组(n=31)分别给予米安色林和帕罗西汀治疗6周,采用汉密尔顿焦虑量表(HAMA)和汉密尔顿抑郁量表24项版(HAMD-24)评定焦虑和抑郁情况,研究结果显示米安色林治疗抑郁症的效果与帕罗西汀相当,米安色林可能更有助于改善患者的抑郁症状和睡眠问题。

[3]段刚,滑宏巨,雷冰冰,卢海瑞.小剂量米安色林治疗老年人失眠长期效果[J].世界睡眠医学杂志,2021,8(11):1925-1927+1929.该项针对小剂量米安色林治疗老年人失眠长期效果的随机对照研究,将门诊60例老年人失眠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给予给予米安色林7.5mg/d)和对照组(艾司唑仑1mg/d),每组30例。治疗前、1周、2周、1个月、2个月、3个月、停药期采用阿森斯失眠严重程度量表评估睡眠情况,患者治疗效果满意度量表评价药物治疗满意度,采用治疗不良反应量表评估药物不良反应(每月查1次血常规,观察白细胞变化情况;3个月检查1次肝肾功能。研究结果显示小剂量米安色林治疗老年性失眠有效,治疗2周后AIS评分基本正常,睡眠恢复正常,长期治疗AIS评分无增加,治疗效果持续改善。长期治疗增加睡眠时间改善睡眠质量效果较艾司唑仑好,其治愈率较艾司唑仑高,控制失眠效果好。不良反应方面观察组第1天有2例报告轻度的头晕不良反应。第1周轻度困倦思睡、口干3例,长期治疗无白细胞减少,肝功能损伤。对照组不同期发生轻度头晕步态不稳4例。对照组有停药反应,观察组无明显停药反应。SDM长期治疗效果稳定、无药物耐受及依赖性、安全性好,艾司唑仑有停药反应和药物依赖性。

[4]丁雅琴,刘超.米安色林联合抗精神病药对精神分裂症阴性症状的治疗效果[J].交通医学,2021,35(05):498-500.该研究将76例以阴性症状为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随机分成观察组和对照组各38例。观察组在常规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基础上给予盐酸米安色林片,对照组在常规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基础上给予安慰剂维生素C片。研究结果显示米安色林联合常用抗精神病药对改善精神分裂症阴性症状有一定疗效。

(编辑:许男奇  校对:左正荣)


老年人高血压药要怎么吃?

高血压是最常见的慢性病之一。半数以上的老年人患有高血压,而在≥80 岁的高龄人群中,高血压的患病率接近 90%,是罹患脑卒中、心肌梗死乃至造成心血管死亡的首要危险因素。老年人高血压预防、诊断、评估和治疗策略与一般人群显著不同,其中老年人高血压用药应该被重点关注。

问:那什么是老年人高血压呢?

答:年龄≥65岁,在未使用降压药的情况下,非同日3次测量血压:收缩压(SBP)≥140mmHg和(或)舒张压( DBP)≥90mmHg,可诊断为老年高血压。(SBP)≥140mmHg和(或)舒张压( DBP)<90mmHg,为老年单纯收缩期高血压。

若患者既往有高血压史,目前正在使用降压药物,血压虽低于140/90 mmHg,仍应诊断为高血压。

问:什么情况下使用药物治疗比较好呢?

答:确诊高血压的病人具体怎么吃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可以参考下表:

问:降压是不是越快越好?降低至什么水平才是有效的呢?

答:降压并不是越快越好,除高血压急症和亚急症外,对大多数高血压患者而言,应根据病情,在4周内或12周内将血压逐渐降至目标水平,尤其是老年患者。降压也不是越低越好,65~ 79岁:第一步应降至150/90mmHg;如能耐受,可使血压<140/90mmHg。≥80岁:应降至<150/90mmHg;患者如收缩压<130mmHg且耐受良好,可继续治疗而不必回调血压水平。 

问:治疗高血压药物有哪些呢?会不会有副作用呢?

答:常用降压药物包括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 ACEI )、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ARB)、β受体阻滞剂、钙通道阻滞剂(CCB)和利尿剂五类,以及由上述药物组成的固定配比复方制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副作用常常称为不良反应,具体的治疗药物分类及不良反应被总结至下表中: 

问:这些药物都适合治疗老年高血压吗?

答:五大类降压药物均可作为初始和维持用药的选择,应根据患者的危险因素亚临床靶器官损害以及合并临床疾病情况,合理使用药物,优先选择某类降压药物。

另外,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包括高血压(1~3级)及年龄(男性>55岁,女性>65岁),故老年高血压患者应注意有无合并心血管疾病,然后制定适宜的降压方案。常用降压药物适应症如表所示。

   

最后,要牢记老年高血压基本治疗原则(小剂量、长效、联合、适度、个体化),让我们用小口诀来记住吧!

小剂量:初治疗时通常采用较小的有效治疗剂量,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剂量。

长效:尽可能使用一天一次、24h持续降压作用的长效药物,有效控制夜间和清晨血压。

联合:若单药治疗疗效不满意,可采用两种或多种低剂量降压药物联合治疗以增加降压效果,使用单片复方制剂有助于提高患者的依从性。

适度:大多数老年患者需要联合降压治疗,包括起始阶段,但不推荐衰弱老年人和≥80岁高龄老年人初始联合治疗。

个体化:根据患者具体情况、耐受性、个人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合患者的降压药物。


参考文献

[1]李静,范利,华琦,等.中国老年高血压管理指南2019[J].中华高血压杂志,2019,27(02):111-135.

[2]《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修订委员会.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8年修订版[J].心脑血管病防治,2019,19(01):1-44.

                                          (编辑:曹雅茹  校对:左正荣)

欧盟警示米氮平失忆、伴嗜酸粒细胞增多和系统症状的药疹(DRESS)的风险

欧洲药品管理局(EMA)药物警戒风险评估委员会(PRAC)发布信息,警示米氮平失忆、伴嗜酸粒细胞增多和系统症状的药疹(DRESS)的风险。

建议

根据现有数据,PRAC得出结论,失忆、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DRESS)的药物反应风险与使用含米氮平的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含米氮平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在2个月内提交更改,以修订以下所述的产品信息(新增文本加下划线):

产品特性修改内容

1.特别警告和使用注意事项

严重的皮肤不良反应

PRAC关于信号的建议:严重的皮肤不良反应(SCAR),包括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JS),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与伴嗜酸粒细胞增多和系统症状的药疹(DRESS)的药物反应,大疱性皮炎和多形性红斑,可能威胁生命或致命。 据报道与米氮平治疗有关。如果出现提示的这些反应的体征和症状,应立即停用米氮平。如果患者使用米氮平发生了上述反应之一,则不得在任何时候重新开始使用米氮平进行治疗。

2.不良影响

安全概况摘要

严重的皮肤不良反应(疤痕),包括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JS)、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10例)、伴有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的药物反应(DRESS)、大疱性皮炎和多形红斑已被报道与米氮平治疗相关。

不良反应项-皮肤和皮下组织疾病:伴嗜酸粒细胞增多和系统症状的药疹(DRESS),频率:尚不清楚。

不良反应项-神经系统疾病表:频率“常见”:失忆大多数情况下,病人在停药后康复。

说明书修改内容

1. 使用米氮平之前需要了解的内容

不使用或在服用米氮平前告诉医生(米氮平):服用米氮平或其他药物后,如果曾出现过严重的皮疹或皮肤剥落、疱疹和/或口腔溃疡。

特别注意:严重的皮肤反应包括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JS),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10例)、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药物反应 (DRESS)已被报道与米氮平治疗相关。如果注意到描述的任何与这些严重皮肤反应有关的症状,请立即停止使用并寻求医疗帮助。如果曾经出现过任何严重的皮肤反应,不应该重新开始使用米氮平治疗。

2. 可能的副作用

停止使用米氮平,如果出现以下严重副作用,请立即联系医生或寻求医疗帮助:频率尚不清楚。躯干上的红色斑点,是靶点样的斑点或圆形,通常有中央疱疹、皮肤剥落、口腔、喉咙、鼻子、生殖器和眼睛溃疡。这些严重的皮疹可先于发烧和流感样症状(Stevens-Johnson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

广泛皮疹、体温升高和淋巴结肿大(DRESS或药物超敏综合征),频率“常见”:记忆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治疗停止时,问题得到解决。


(欧盟EMA网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药物警戒快讯第207期

 (编辑:朱亚男  校对:左正荣)


欧盟警示舍曲林显微镜下结肠炎的风险

      欧洲药品管理局(EMA)药物警戒风险评估委员会(PRAC)发布信息,警示舍曲林显微镜下结肠炎的风险。

建议

在考虑了EudraVigilance和文献中的可用证据之后,PRAC同意含舍曲林的药用产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应在2个月内提交变更,以如下所述修改产品信息(带下划线的新文本):

产品特性修改内容

  不良影响:胃肠道功能紊乱,频率“未知”,结肠炎显微镜可见。

  说明书修改内容

可能的副作用:

   未知:不能从现有数据估计频率,结肠炎(引起腹泻)。

(欧盟EMA网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药物警戒快讯第207期

(编辑:朱亚男  校对:左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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