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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和查询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8-05   作者:   来源:医务科   点击数:4776

一、门诊病历复印制度

(一)门诊病历复印权限:

1.患者本人或配偶、子女。

2.患者直系亲属或代理人。

3.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构。

(二)可供复印门诊病历资料包括:门诊就诊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资料。

(三)复印门诊病历资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机构介绍信、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即患者授权书,须一份合同对应一份授权书);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机构介绍信、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有医务科批示)。

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公安、司法机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服务地点:门诊一站式服务台

联系电话:0553-3028512


二、住院病历复印制度

(一)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患者住院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

(二)申请人需复印或复制病历,应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应出具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 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请人提出复印病历资料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书写完成病历后方予提供。

(四)复印或复制病历应由病案室人员或科室医师与申请人一同在我院病案室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将病历带离医院复印时,应有我院工作人员一同前往。

(五)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规定内容进行,不得擅自增加和减少内容。可复印或复制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六)复印或复制后的病历,经申请人、病案室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七)病案室建立病历复印台账,准确记录所复印病历的病案号、患者姓名、复印内容、申请人/ 代理人、经手人等情况。

(八)申请人伪造证件、委托书或关系证明等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服务地点:急诊楼(D楼)九楼 病案室

联系电话:0553-3028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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