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病历须知
发布时间:2018-08-29 作者: 来源: 点击数:3122
一、门诊病历复印制度
1、门诊病历复印权限:
(1)患者本人或配偶、子女;
(2)患者直系亲属或代理人;
(3)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构。
2、可供复印门诊病历资料包括:病程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资料。
3、复印门诊病历资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机构介绍信、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即患者授权书,须一份合同对应一份授权书);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机构介绍信、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有医务科批示);
(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公安、司法机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二、地点:门诊一楼一站式服务台
三、引导路线:门诊一楼一站式服务台台面指示牌
四、收费说明: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