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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23   作者:   来源:院感科   点击数:950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法律及规范,结合我院工作实际,保证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特修订本制度。

      成立以院长与分管院长为正副组长的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临床医技科室、医务科、感染管理科主任与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员组成。

      一、门、急诊严格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应当依据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引导至指定区域进行初诊。

      三、临床医生在接诊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或相关诊疗方案进行规范诊断。发现疑似的甲类传染病与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新发传染病或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时,应立即按传染病突发疫情报告流程(详见附件1)报告院感科(晚夜间报总值班),由院感科/总值班上报医院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并组织医院内专家组会诊确认。

      四、建立健全电子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检验和影像部门登记,各项登记项目应设置齐全,患者就诊时须先完善个人信息档案,诊疗过程中由电子病历、个人信息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检验和影像部门登记。

      五、门诊日志登记的基本项目:就诊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有效证件号、现住址、疾病名称(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复诊。

      六、出入院登记基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有效证件号、现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

      七、检验和影像部门应根据检查结果,对所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患者进行登记,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至临床医生。检验和影像部门登记的基本项目:送检科室/送检医师、病人姓名、检查(验)结果、检查(验)日期。

      八、首诊医生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由首诊医生按要求规范填写电子传染病报告卡。电子报告卡须内容完整、准确、规范,14岁及以下儿童必须注明家长姓名和联系电话。工人、民工、干部职员、教师、医务人员必须填写发病时所在的工作单位名称,学生、幼托儿童详细填写所在学校(幼托机构)名称及班级。

      九、报告病种:

      1. 法定传染病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猴痘。

其中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2. 其他传染病: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出血热、寨卡病毒病、AFP、儿童不明原因急性肝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水痘、肝吸虫病、恙虫病、森林脑炎、人感染猪链球菌、人粒细胞无形体病、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人感染动物源性流感等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的传染病。

其中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传染病包括: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征、黄热病、拉沙热、裂谷热、西尼罗热、马尔堡出血热。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十、报告时限与方式:

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以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且全院专家会诊不能排除时,应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院感科报告并由院感科电话报告属地疾控,责任报告人同时完成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与上报;责任报告人发现乙类、丙类以及其他传染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24小时内完成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与上报。报卡同时须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流调、采样与送检。

      十一、院感科为本院负责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的专门部门,并按国家要求配备相应数量(依据床位数)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的专职人员。院感科疫情报告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作好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报告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审核、网络报告传染病报告卡,每日自查前一日传染病漏报,做好自查记录,并做好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相关疫情报表(HIV月报及各种临时性报表)、自查统计、奖惩情况等资料存档。

      十二、临床医生发现已报告传染病或疑似病人诊断发生变更,病人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填写订正报卡,疫情报告管理人员及时根据订正报卡于国家大疫情系统进行订正。每日自查发现漏报应及时补报。

      十三、责任报告人、疫情报告管理人员、医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四、本制度由院感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医院感染管理规程院【2021】115号中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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