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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心理咨询与测量中心心理咨询师伦理守则

发布时间:2009-07-21   作者:四院   来源:   点击数:94959
1 心理咨询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来访者。
2 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起来之前,必须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这一工作的局限性,以及来访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 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来访者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用某些疗法)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
4 心理咨询师不得与来访者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在咨询工作中要避免双重关系。
5 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明示来访者并做出转介 。如果来访者具有严重精神障碍或具有“保密原则的例外”所涉及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紧急联系人并建议其采取心要的措施,向中心负责人报告。
6 心理咨询师应始终严格遵守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并掌握保密原则的限度 。
7心理咨询师应保持对于自身职业能力的关注,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督导和/或同行的帮助。因自身状况不适合从事心理咨询时应中断咨询。
8心理咨询师在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询问时,不得作虚假的陈述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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