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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收费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9-07-24   作者:四院   来源:   点击数:96298
  收案、收费必须要规范,严格按照标准审查,不能乱收费和超范围收费,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一、建立收案登记簿。对每起案件都要进行案由、当事人、委托事项、收费等情况进行登记。
二、案件审查。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的案件首先由分管业务主任对案件进行审查①审查案件是否属本机构业务范围及技术鉴定能力。②对司法机关委托的案件,审查委托鉴定书填写是否完整齐全。③对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案件,应填写司法鉴定委托合同,并告知当事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三、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检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做出决定,决定受理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交承办人办理,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需延长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五、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按照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鉴定费用。委托人对收取鉴定费有异议的,由鉴定机构负责人与委托人协商,其他人不得私下同当事人协商。
六、对司法鉴定费用的收取要规范、开具正式单据,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印章,严禁打白条。
七、司法鉴定费用的收取设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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