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09-07-24 作者:四院 来源: 点击数:96279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案件及时准确的受理,确保司法鉴定质量,使我们收案工作规范化,特制订本制度。
一、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个人委托。
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单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三、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即时受理应当与委托人鉴定《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日内给予答复。
四、建立收案登记薄并由专人负责审核登记。
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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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个人委托。
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单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三、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即时受理应当与委托人鉴定《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日内给予答复。
四、建立收案登记薄并由专人负责审核登记。
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